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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菜市场外侧马路边摆摊磨菜刀。期间,天津市北辰区**镇综合执法人员对此处路段进行清理,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从管理,拒不配合,手持菜刀将综合执法人员朱某某砍伤,并将综合执法人员王某某咬伤。经鉴定:朱某某腹膜后血肿,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髂骨翼撕脱骨折及右髂腰部、右下腹部皮肤瘢痕,鉴定为轻微伤。王某某右手咬伤致皮肤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已扣押);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学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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