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4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东门的**商店购买物品后未支付货款就离开,商店老板宋某某跟着郑某某索要货款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宋某某报警后,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通江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周某某依法出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郑某某不听民警的劝阻并冲入警车,在民警对其依法控制的过程中,郑某某反抗踢打警车,将民警王某某左手抓伤并辱骂、威胁民警,致王某某左前臂多处皮肤浅表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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