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桥**号**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雁环中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在处理一起违法案件,欲将违法行为人康某某从派出所带去做核酸检测时,被告人郑某某、违法行为人肖某某(已治安处罚)上前对办案民警进行言语挑衅,当民警王某某将肖某某往派出所留置室带时,被告人郑某某从派出所留置室门口的凉椅起身在民警王某某后腰部猛踹一脚。2020年8月19日,郑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破案后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郑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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