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路**号,现住荆门市掇刀区**城**栋**室。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卧倒在荆门市掇刀区小广场月月达饭店楼梯口。饭店工作人员彭某某将郑某某扶下楼梯坐在一楼大厅的椅子上时,郑某某无故用拳头殴打彭某某嘴部,致彭某某受伤,后店内他人报警。接到报警后,荆门市公安局运动公园警务站民警谢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三人身着警服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在向郑某某了解情况时,郑某某推攘、挥拳将徐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监控视频;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俊莉

                       代理检察员:刘  丹

(院印)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