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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扎鲁特旗**农场**分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3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下午20时许, 扎鲁特旗公安局**中队白某某指派事业编民警玛某某、辅警那某某、于某某在辖区内巡逻。在执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随即玛某某三人驾车追赶并在张某某家中将郑某某现场查获。在传唤郑某某过程中,郑某某拒不配合,并持铁锹威胁、恐吓玛某某三人。在哲北中队派出增援后,郑某某被传唤到案并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话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编制使用增人通知单、证明、警官证复印件、在职人员花名册;

2.证人玛某某、那某某、于某某等五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后又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 包苏亚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人移交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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