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故意躺在本市集美区杏滨路高浦村往新阳大桥附近的公路上,阻碍王某某车辆通行,后王某某报警。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黄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该警情,规劝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不顾民警被害人周某某的规劝,在该公路上逆机动车道行走,并在被害人周某某上前阻止时,挥拳殴打周某某,被周某某躲开后制服。辅警黄某某上前欲将被告人郑某某带离时,又被被告人郑某某踢踹。之后,被告人郑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谩骂现场执法人员,并故意躺在警车车轮下,堵住警车以致影响现场交通。十余分钟后,增援警力到场将堵在警车车轮下的被告人郑某某抬上警车,带离现场。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拒不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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