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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鼎市**镇***村***号自家门前约100米远的农田割草时,将吸烟后未燃尽的烟头丢弃于农田下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山场涉及**镇**村03大班的030、070、080、090、110、120、130、140小班,04大班的030、040、050、110、150、151、160、180、190小班,**乡龙**村的01大班101、240小班;森林火灾造成乔木林地过火面积112.5亩(92.9亩无蓄积量,19.6亩有蓄积量),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74亩;过火林木幼树10388株,受害湿地松蓄积量2.814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取得福鼎市**镇*村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池某某、郑某丙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镇**村**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野外劳作时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2.5亩,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4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玲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5932****、0593-75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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