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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失火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镇**村**组安远县**镇**村**组“太坪”自家的农田里割杂草,准备将农田整修好后种植农作物。因农田很多杂草,郑某某将割好的杂草堆放在田坎边上后,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因当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火势借助风势蔓延至旁边的山场(**镇**村**组“太坪”山场),引发森林火灾。郑某某见火势蔓延较快,就马上打电话给其丈夫胡某某,叫人前来帮忙扑火,并向消防队电话报警求助。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镇**村**组**镇**村**组太坪火场面积195.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45亩,蓄积量298立方米;过火荒山面积42.5亩,过火非林地面积7.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野外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太坪”山场过火有林面积计9.667公顷(折14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次性打火机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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