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昆明市晋某区,住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晋某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45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会**村某地里烧杂草、杂灌,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郑某某引发的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委会**村某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合计3.7154公顷(55.731亩),其中:有林地3.5775公顷(53.662亩);非林地0.1379公顷(2.069亩)。过火区域内林木合计5820株(丛),原有立木蓄积9.659m³,其中:云南松644株,原有立木蓄积9.659m³;地盘松4508株,杂灌木668丛。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烧枯草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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