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向巧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巧家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上班。2019年4月10日17时许,郑某某在**高速公路位于巧家县**镇**村**大桥护栏处焊电焊时,因火花溅落灌木林地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0.347公顷,并烧毁巧家县**中学建设项目的部分建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过失引发灌木林地火灾,过火面积达10.34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宁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详见卷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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