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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组**幢**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一案,于2020年3月26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女儿张某乙、张某甲及外孙张某丙在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上坟时,被告人郑某某用气体打火机烧纸时引发森林火灾,致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办事处光华社区、盘江镇河西村委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1316公顷,其中有林地4.6828公顷,灌木林地10.7864公顷,无立木林地0.000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林某某、冯某某所、韩某某、张某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现场指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居住于曲靖市麒麟区**小区**组**幢**单元**室,电话号码1518814****、136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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