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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9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周XX,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居、周乐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10时某某,被告人郑某甲、周XX夫妻二人在普宁市**镇**村**号家门口,因被告人郑某甲向被害人周某甲索讨装修房子的工钱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遂使用拳头及一支拖把殴打周某甲,致周某甲受伤。经普宁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周某甲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2.证人周某乙、郑某丙、黄少列、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5.现场照片;6. 被告人郑某甲、周XX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周XX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周XX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甲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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