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巷**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宾馆。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4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零四天,2007年3月19日被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3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沪KT****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支付租车押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车驾驶至阜宁县公兴镇境内,用该车及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弃车逃匿。经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沪KT****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46800元。
2013年1月9日晚,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通过GPS定位寻获该车,并将车辆开回公司。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员工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6.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沂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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