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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合同诈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赌博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起亚小型汽车。后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将其租赁车辆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出售于李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5.5万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二手车转让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天琦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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