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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城。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为骗取钱财,假借其能够取得清远市清城区南埗村委会富强路与连江西路商住用地的使用权与被害人张某某一方签订合伙协议,双方约定郑某某以其受让的上述地块的使用权以及现金人民币350万元投入合伙,张某某一方以现金人民币450万元投入合伙对该地块进行共同经营,双方于2012年8月10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张某某于2012年8月11日、14日、15日先后三次通过李某某(张某某一方的合伙人)转账一共人民币300万元到郑某某的账户。郑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购车以及赌博等,期间,郑某某以各种名目多次向张某某借款。直到2014年9月,该项目一直没有落实,张某某多次寻找郑某某,郑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搪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伙协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发票查询结果回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2.证人郑某某、谭某某、石某某、麦某甲、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远韶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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