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059x,汉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河南商丘人,开封市政府**,曾任林州市**等职,住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6月2日被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0月至2016年春节,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开封市**的职务便利,为河南**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厦项目规划、**项目开发等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开封等地先后14次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蔡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8. 2万元、美元1万元。
2. 2010年至2011年,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铝电有限公司电厂土地性质变更、降低用电价格,以及为上述公司董事长管某某亲属工作调动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郑某某在其商丘家中、林州办公室多次收受管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
3. 2009年1月至2012年春节,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项目提供帮助,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上海一酒店先后4次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万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4. 2012年1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林州市东外环路拓宽改造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帕萨特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34.943763万元。
5. 2008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资本合作、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郑某某在北京一酒店、其林州办公室、商丘老家先后5次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6万元。
6. 2011年5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河南**渠控股集团开发商贸城和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潘某某代为支付家具款人民币7.092万元,并收受潘某某以购车为名的购车差价款人民币11.7万元。
7. 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获得政府奖励提供帮助,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商丘市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郭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美元1万元。
8. 2008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郑某某利用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特钢有限公司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供帮助,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
9. 2009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电炭有限公司经营、协调用地提供帮助,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多次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
10. 2009年底,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市**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铸园工业园项目提供帮助,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上述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丹尼斯购物卡。
11.2011年12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李某某调整为林州市**提供帮助。2011年10月,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2. 2013年3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林州**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王某某调整为林州市**提供帮助。2012年10月,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 万元。
13. 2010年10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女儿安排在林州市法院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10月、2011年春节前,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两次收受吴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万元。
14. 2012年6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王某某晋升为副处级干部提供帮助。2012年7月,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15. 2011年7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逯某某提拔为林州市**提供帮助。2011年5月,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逯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16.2012年5月,郑某某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林州市**王某某提拔为林州市**提供帮助。2012年初,郑某某在其林州办公室收受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政府签批文件、购车发票、资金拨付凭证、任职通知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管某某、万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0.1362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广
李鹏举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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