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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受贿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3703041977********,大学文化,系博山区**站站长,群众,原籍同现住博山区**宿舍**号楼**单元**室,非××代表,非××委员。2019年10月9日,经淄博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博山区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20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日。

本案由淄博市博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淄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300000元现金。

2、2015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淄博集团博山工程公司经理278970元(银行转账)。

3、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山东审计会计事务所项目部经理68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4、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淄博集团博山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10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5、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1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6、2015年1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博山区局主持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张面值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7、2017年3、4月份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处主任、以及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共计3000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8、2018年8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74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9、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淄博建筑材料检测站有限公司经理50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2019年1月,郑某某向索取现金20000元。

10、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山东检测鉴定公司的工作人员22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11、2018年9、10月份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孙某甲20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8年11月退还孙某甲10000元。

12、2018年1月底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4000元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13、2019年1月份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孙某乙2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14、2018年8月底至2019年9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淄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5000元现金、4500元超市购物卡和500元电影卡,为其谋取利益。

1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淄博集团副经理2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16、2018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淄博建工集团天祥工程公司的副经理1000元银座商城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17、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博山社区书记1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18、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崔某某一张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19、2018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胡某某一张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8年11月退还胡某某1000元购物卡。

20、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00元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21、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博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一张1000元银座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22、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23、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孙某丙2000元银座商城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

24、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淄博置业有限公司22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8年11月退还张某某20000元。

25、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两次非法收受赵某某2000元购物卡,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9年3月退还赵某某2000元银座购物卡。

26、2018年6、7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淄博集团博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10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

27、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局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非法收受于某某11000元现金,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8年10月、11月退还于某某8000元现金。

综上,案发前,郑某某主动退还41000元。另外于2018年11月11日上缴廉政账户9800元。

综上,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59897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1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870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窦某某询问笔录、曲某某询问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讯问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亓大为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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