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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郑某某受贿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5196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小区**座**室,2009年7月至2016年10月任澄城县财政局**澄城县现代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任澄城县物价局**。2020年7月24日经批准澄城县纪委、监委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2月22日经批准被澄城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澄城县现代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期间,因土地征用与陕西**分公司**王某认识,该公司王某为了加快征地速度多次找到被告人郑某某,二人在交谈中被告人郑某某提出想在西安购买房子,王某称其可以在西安帮忙买房,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之妻陈某某与王某办理了****小区3-2-****号房产的更名手续,因该房系他人抵账给王某的房子,同时过户陈某某名下并签订了合同,面积为94.6平方米,房款为367440元,到2012年3月王某安排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款为139969.47元,共计507409.47元,2015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对该房屋办理了房产证,期间未对该房产支付任何费用。

案发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向王某支付房款共计66.5万元,并让王某写了2012年、2015年收房款两张收条,但收条落款为2019年11月11日。后澄城县监察委调查期间对涉案款已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房产一套,价值50.7409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1年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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