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FL****小轿车沿淮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龙路路口,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皖F3****中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郑达峰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达到111.18mg/100mL静脉血。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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