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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皖FL****小轿车沿淮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龙路路口,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皖F3****中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郑达峰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达到111.18mg/100mL静脉血。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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