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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罪案用)(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01分许,郑某某独自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城**市场附近路段时,不慎自行摔倒,造成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郑某某血样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96mg/100ml。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照片;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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