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73mg/100ml)驾驶浙C73****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池浦路出发,沿通港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0时41分许,其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通港路与站港大道路口处时,碰撞前方胡某某所驾驶的浙CBA****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车辆信息、和解协议、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车辆被盗抢核查记录、保险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两车损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郑某某(182678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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