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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34岁,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山东青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09年9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释放后转为行政处罚。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青州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州市**街与**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郑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违法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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