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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B****1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北五十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醇浓度为18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被查获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7.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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