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州市马尾区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车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闽侯县**镇**村**其住处内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龙泰家具城驶出,经324国道沿福峡路、环岛路、三环快速路、淮安大桥、福州绕城高速、甘洪路往闽侯县**镇**村其朋友刘某某家里行驶,后在其朋友刘某某家中喝茶聊天。当晚21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又驾驶闽******小型轿车从其朋友刘某某家里驶出,经甘洪路、福州绕城高速、淮安大桥、三环快速路、环岛路、福峡路、324国道往闽侯县祥谦镇泮洋村龙泰家具城行驶,途经闽侯县祥谦镇324国道峡南红绿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郑某某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闽侯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4.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情况属性说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卡口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且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功华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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