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福州市马尾区**金行**,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车途经福州市鳌峰路—前横南路—远洋路,后在晋安区远洋路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晋安区新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血样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闽******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
2.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党员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756号);
6.现场调查记录及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5.4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晓敏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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