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因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拓福广场附近路段时,碰撞路边行道树致使其驾驶的小车侧翻,造成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后,被告人郑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1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酒精检测吹气照片、现场抽取照片、血液封存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记录、道路属性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尿液毒物检测、血样乙醇浓度检测报告;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ml以上,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款第(一)、(二)、(五)、(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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