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住庙**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检察官助理曾崇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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