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住屏南县**村**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屏南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个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证核查证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屏南县**村**弄**号,联系方式1525907****。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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