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凌晨0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甘F.V****号轿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中川村卯水河桥头路段,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73.4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淑琴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0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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