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官渡镇东岸村往新屋仔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行驶至325线国道湛江市坡头区官渡西堤路段时,与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湛江市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民警要求坡头区官渡卫生院医护人员对郑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本案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官渡镇新屋仔村6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查获现场图;
6.认罪认罚具结书;
7.被告人郑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8.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9.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泳池
2020年5月8日
附注: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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