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锦绣清江”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Y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镇**大道县**大楼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警示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郑某某冲卡后逃离,并将车辆丢弃路边,躲进**局一办公室内,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郑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本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家艳
检察官助理:刘琴凤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6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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