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号,现住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9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59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鄂A****D号白色**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檀军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黄陵大道至无浪湖路之间路段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5.1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及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X48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以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证注销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号,联系电话159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