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1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丰丽小学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F****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1.8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目前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0*******,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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