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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3时4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CA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五路流塘桥往宝安大道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王某某驾驶的粤BD7****号车身前左侧发生碰撞。之后,湘CAF****号车头又与左侧护栏和路标发生碰撞,粤BD7****号车向前与韩某某驾驶的粤BD0****车追尾,造成王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和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告人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6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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