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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象山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90****小型轿车,在本县石浦镇沿海宁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海宁路89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郑某某酒精含量为159 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苏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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