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房**号。曾因吸毒,于2003年8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罚款20元,并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赌博,于2009年3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又因吸毒,2014年5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余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1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13人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赣EH****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金型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悦龙湾附近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郑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6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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