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生活区**栋**单元**室,衡水市**厂工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6****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干马桥南侧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20】0932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郑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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