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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在石太北线太原方向286KM+600M处因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1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中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少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方式为1513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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