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汽车行驶至献县**路**商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郑某某静脉血2ml,经沧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酒精含量为202.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14日,郑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广如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