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村**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润元路口时撞上路面花坛,造成花坛与该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花坛相关维修费用。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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