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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案发时暂住苏州工业园区****人家****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 202011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阳澄人家的暂住地和朋友王某某、郑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后其驾驶车牌号为豫A1****的小型轿车搭载上述2人从阳澄人家出发,沿阳澄环路、阳澄湖大道、夷亭路行驶至其朋友王某某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青苑新村二区的暂住地。在青苑新村,郑某乙提议一起去“阿米果娱乐城”唱歌,郑某甲遂驾驶上述车辆搭载2人沿夷亭路、金陵西路行驶至“阿米果娱乐城”。因该娱乐城当晚已无房间,郑某甲又驾车搭载上述2人欲去附近的“紫云天”KTV。车辆沿金陵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金陵西路、夷亭路路口约50米处时,郑某甲看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获,郑某甲立即转弯,将车停至附近的小巷内,后郑某甲被随即赶到的民警查获。在现场,郑某甲不承认自己开车。

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因担心酒后行驶的距离会影响量刑,隐瞒真实的饮酒地点,虚构自己是在王某某的暂住地吃饭喝酒的事实,并指使证人王某某、郑某乙作伪证。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敏

检察官助理:张惠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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