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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5月1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灌南县沈长线板沟村东西水泥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祥东

检察官助理:左姗姗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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