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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 汉族,本科文化,销售员,住泗洪县青阳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被告人郑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单独驾驶苏NC****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体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路与体育路以南50米处刮蹭到行人李某某,后李明报警。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提供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泗洪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危险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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