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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郑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汉族大学文化,江阴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桥**街**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5日14时36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江阴市祝塘镇包家新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包家新村9号门口地段,车辆左侧与由东向西行驶蔡某某驾驶的苏B****D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6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让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事故另一方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 、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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