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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被告人郑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D85****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自东向西行驶至北侧下坡道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查获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家祥

2019年8 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共52页;

3、量刑建议书;

4、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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