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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E****9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由本溪市平山区西泊子驶往站前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原三职高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0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审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第39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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