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住新田县**乡**村**组。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新华南路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依法对郑某某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26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吹气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