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由平南县公安局武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月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桂R****0号二轮摩托车与覃某某驾驶桂R****3号小型轿车在平南县武林镇武林社区武林二屯路口路段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郑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71.27mg/100ml。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覃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测、车辆检验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伟栋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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