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桂E****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至**道路行驶,至合浦县**镇**村委会**村路段靠道路左侧行驶时,与对向在道路右侧由东往西行驶的由被害人邓某甲驾驶搭载证人邓某乙的合浦G2683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叫其朋友开车将其和被害人邓某甲一起送往合浦县**卫生院治疗。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邓某甲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邓某甲体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等;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抽取照片、《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怡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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