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05分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醉酒粤E9****号小轿车,在里水镇和顺桂和公路金叶加油站对面路段,与一辆粤G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驾驶员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mg/100ml,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天乐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781743****;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